浙江大地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五水共治”中,污水治理始终是重中之重。《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三十年尤其是2008年以来,防治成效显著,但毋庸讳言,国内一些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还大量存在,亟需重典严罚。我们期待201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后能够极大改善现状。望诸君和“新法治”团队一起当好志愿者,守护好我们的饮用水安全,杜绝黑臭水体的恶劣环境,从自身做起,让水更清,生态更美。      《水污染防治法》常见处罚类型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处理设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行为:除了正常运行以外的其它所有运行状态都叫不正常!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一般环保部门都要求立即改正)并处应缴排污费1—3倍罚款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般而言:所有企业都应注意的是COD也就是化学需氧量国标限值为100mg/L;养殖类企业需注意氨氮国标限值为15mg/L;化学化工企业需注意的是PH值国标限值为6—9。      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的责令关闭)并处应缴排污费数额2—5倍罚款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行为:环评里会有标准排放口列明,所有不是从这些标排口排放污水的行为一律叫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处罚:责令限期拆除(环保部门一般会要求立即拆除)并处2—10万      私设暗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为:非光明正大地将污水从非标准排放口弄出去      处罚:责令限期拆除(环保部门一般会要求立即拆除)并处2—10万,同时移送公安      有个法条想给你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领略《修订草案》之霸气      《修订草案》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过程当中,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未批先建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证排污等的处罚】:依法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排污许可证,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自最近一次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守法的日期起连续计算。《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